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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招聘季,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回避規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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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什麽情況下應實行任職回避?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親屬,並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1)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的;

(2)同時在有直接隸屬關系的領導班子中任主要領導職務的;

(3)一方在領導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門、企業、駐外機構(境內外)及工程、投資項目中任領導職務的;

(4)企業領導班子主管部門提出需要任職回避的。

 這裏的親屬是指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哪些方面的公務回避要求?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公務回避要求:

(1)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不准與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個人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直接發生經濟關系;因專利、特許經營等原因具有經營項目的獨占性,企業必須與其發生經濟往來的,其經營的項目及項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標應當列爲廠務公開的一項內容。

(2)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紀檢監察部门报告。

(3)企业领导人员在紀檢監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4)企業領導人員與在黨政機關任職的親屬發生直接公務關系時,應回避,不得影響親屬公正執行公務。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嚴禁爲親屬從事哪些活動?

根據規定,嚴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爲上文所列親屬及其他親屬或關系密切的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1)爲其經商辦企業提供場地、設備、備品備件及其他生産資料等(含無償提供、有償使用、暫時使用);

(2)爲其經商辦企業挪用、拆借資金,提供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業物資、産成品,提供加工産品、備品備件或批購其推銷的原材料及産品;

(4)將本企業的項目或下屬企業、單位以委托、承包、租賃、轉賣等方式給其經營或與其合作、聯營;

(5)爲其承攬本企業工程或參加自己主管、參與的工程施工、物資采購、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標業務;

(6)企業改制重組時,在處理物資設備、發行股票和企業內部債券等業務中,向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7)爲其提供商標、品牌、專利、非公開信息、客戶市場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爲。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回避規定的,如何處理?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違反任職回避規定,或拒不執行回避決定;

(2)違反公務回避有關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使國家、企業利益受到損害;

(3)違反公務回避有關規定,以權謀私,使本人、親屬、親屬所在單位或合夥人獲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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