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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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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産權益的下列行爲:

(1)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産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2)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産、資産評估、産權交易等事項;

(3)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爲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4)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産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産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産品、購置不動産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5)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6)未經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7)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8)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産權益的行爲。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爲:

(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2)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3)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4)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5)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産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産或者資源,爲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6)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爲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爲己有或者私分;

(8)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爲。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爲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爲: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2)將國有資産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3)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4)利用職權相互爲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6)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7)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8)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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