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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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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社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通知指出,制定出台《條例》,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事關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最重要的是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最關鍵的是強化“兩個維護”制度保障。《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以黨章爲根本遵循,深刻總結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治國理政、管黨治黨的實踐經驗,著眼加強中央委員會工作,對黨中央的領導地位、領導體制、領導職權、領導方式、決策部署、自身建設等作出全面規定,爲保證黨中央對黨和國家事業的集中統一領導提供了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和遵守《條例》,帶頭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黨員、幹部要強化貫徹落實《條例》的政治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爲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開啓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而不懈奮鬥!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落實《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0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20年9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的中央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三条 中央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以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中央委员会开展工作,牢牢把握以下原则: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確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

(二)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

(四)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以人民爲中心,爲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實行正確有效集中,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六)堅持從嚴管黨治黨,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第二章 领导地位

第五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

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是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的依據。

第六条 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领导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都必须自觉接受党中央领导。

第八条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向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九条 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人選應當集中各地區、各部門、各條戰線、各個行業黨的執政骨幹和優秀代表,政治堅定、素質優良、分布均衡、結構合理,能夠擔負起治黨治國治軍、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曆史重任。

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第十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每屆中央委員會産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産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爲止。

第十一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军事委员会履行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职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第十三条 党中央设立若干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党中央领导下,负责相關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黨中央設立若幹工作機關,在黨中央領導下,主管或者辦理中央相關工作。

黨中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設立黨組,對黨中央負責,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

第四章 领导职权

第十四条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討論中央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章修正案,並決定提請全國代表大會審查和審議。必要時決定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産生辦法。

(二)選舉産生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通過中央書記處成員,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增選、增補中央領導機構成員,增補中央書記處成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聽取和討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

(五)討論決定國家主席、副主席推薦人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推薦人選。

(六)決定遞補中央委員會委員;決定或者追認給以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七)討論和決定黨治國理政、管黨治黨中其他重大問題和事項。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的職權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

第十五条 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並主持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問題和事項。

(二)討論和決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三)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決定給以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決定開除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黨籍。

(四)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決定對有關黨的領導幹部的處理處分事項。

(五)研究決定其他應當由中央政治局決定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六条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行使以下职权:

(一)處理黨中央日常工作。

(二)研究討論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事項並提出意見,提交中央政治局審議。

(三)研究決定黨和國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對重大突發性事件作出處置決定和工作部署。

(五)聽取中央書記處工作報告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國務院黨組、全國政協黨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等的工作彙報。

(六)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決定對有關黨的領導幹部的處理處分事項。

(七)研究決定其他應當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

第五章 领导方式

第十九条 党中央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第二十条 党中央举旗定向、掌舵领航,指引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加强政治引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思想引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加强风范引领,以强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凝聚党心军心民心。

第二十一条 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统揽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统揽各方力量,领导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体行动。统揽国家治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党中央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强烈的忧患意识、无畏的革命精神,领导全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第六章 决策部署

第二十三条 党中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黨中央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加強分析論證,凝聚智慧共識,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议题由中央政治局在党内一定范围征询意见后确定。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中央委員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的爲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候補委員不參加表決。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第二十五条 中央政治局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中央政治局委員到會方可召開。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中央政治局會議在決定問題時應當經過充分討論,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在決定問題時應當經過充分討論,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指示要求,中央书记处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有关事项。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党中央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指示要求,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协调相關领域重大工作。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或者审定。

有關事項經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會議審議後,根據需要提請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条 党中央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协商,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通报重要情况,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带头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牢记自己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一员,坚持组织原则和党性原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自覺執行黨章等黨內法規,自覺貫徹黨的群衆路線,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鬥爭,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及時將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對黨中央決策、決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作出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认真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参加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积极就党和国家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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