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陝西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成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規插手幹預行爲,是指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插手幹預工程建設、礦産開發、土地利用事項的行爲,包括以下情形:
(一)向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咨詢、協調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有關事項正常進行或幹擾監管、執法活動的;
(二)爲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或以其名義投資入股的;
(三)相互爲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
(四)對有關部門、單位執紀執法活動或正常履職行爲施加影響的;
(五)有其他違規插手幹預行爲的。
第四條 嚴禁違規插手幹預工程建設事項,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違規插手幹預項目規劃、立項、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
(二)違規爲項目指定承建方或預定承建方,或違規插手幹預安排項目有關事項的;
(三)違規插手幹預項目招投標活動,或操縱評標、中標結果的;
(四)違規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改變城鄉建設開發規劃,或批准調整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配套設施等規劃設計條件,或要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包、轉包項目的;
(五)爲項目指定生産商、供應商、服務商,或違規插手幹預工程預算結算活動的;
(六)違規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增加、減免、緩繳有關費用的;
(七)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産、環保執法等行政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正常工作施加影響的;
(八)有其他違規插手幹預工程建設行爲的。
第五條 嚴禁違規插手幹預礦産開發事項,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違規插手幹預項目規劃、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
(二)違規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或插手幹預招標拍賣挂牌出讓,或違規插手幹預國有礦業權和股權轉讓的;
(三)違規要求礦産企業或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轉包、分包工程項目的;
(四)違規插手幹預礦産開發中物資采購、稅費征收的;
(五)違規對礦産開發中工程質量、安全生産、環保執法等行政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施加影響的;
(六)有其他違規插手幹預礦産開發行爲的。
第六條 嚴禁違規插手幹預土地利用事項,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違規插手幹預土地利用規劃、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
(二)違規插手幹預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的;
(三)違規要求有關單位批准調整土地使用權用途、年限的;
(四)違規插手幹預不動産登記發證、稅費征收的;
(五)違規要求項目承建方轉包、分包項目的;
(六)有其他違規插手幹預土地利用行爲的。
第七條 领导干部对收到的违规插手干预相關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或紀檢監察机关报告。收到情况报告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或紀檢監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收到有关情况不如实报告,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條 各级紀檢監察机关应畅通信訪舉報渠道,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检举举报,建立台账、及时办理。必要时将办理结果向反映单位反馈。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違規插手幹預行爲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陝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陝西省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陝西省關于嚴禁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幹預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定〉的通知》(陝紀發〔2018〕5號)同時廢止。
來源:秦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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